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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肖福林) 江西省石城县一90后男人,在不到一个月的时候内,结伙七次盗得财物价值近万元。2012年12月14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平易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裁判,裁定驳回该男人上诉,保持原判。 2012年5月份,被告人董天华伙同同案犯王某、陈某、刘某、赖某等人中的三人或四人,前后七次窜至江西省石城县、宁都县、福建省宁化县等地,盗走多个被����Ϸ����ȫվapp害人价值2600元的摇床机脚,二辆价值1100元的摩托车,价值2000元的8卷汽保焊丝,价值4000元的800斤罗纹钢、价值250元的11米电缆线等,最后一次偷盗未遂。偷盗财物价值总额为人平易近币9950元。 2012年6月1日上午,被告人董天华揭破同案犯王某偷盗一辆八成新的一辆价值1500元的红色摩托车,后经查证属实。 在本案侦察进程中,被告人董天华的亲属代为退赔2512.5元给有关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天华以不法据有为目标,奥秘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年夜,其行动均组成偷盗罪。董天华归案后,揭破了同案犯配合犯法之外的其他偷盗犯法,已查证属实,具有建功表示,可以对其从轻惩罚。董天华能照实交代犯法事实,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惩罚。董天华的亲属还积极退赃,对董天华可酌情从轻惩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董天华上诉不服一审讯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综合斟酌董天华的犯法数额、次数、能自愿认罪,有一般建功表示和退赃等量刑情节,对其所判科罚属罪恶刑相顺应,并没有不妥。该院遂作出上述保持裁定。 (文中姓名均系假名) 责任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