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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刘厚起)两个高中生正值花季年少,高考期近却不思进修,反而为敛财消费掠取他人财物。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平易近法院审结了这起掠取案件,法院以掠取罪判处被告人曾垂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惩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鲍红平有期徒刑二BD����年、缓刑二年,并惩罚金一万元。 曾垂芳生在1993年12月,鲍红生平在1995年8月,两人原系万载县某中学高三学生。为追逐时尚采办平板电脑等高级消费品,两人决议经由过程偷抢体例来“筹钱”。2013年5月11日下战书,曾垂芳驾驶摩托车后载鲍红平尾侍从银行出来的被害人汤彩英,行至康乐年夜道欧普灯饰店前路段时,曾垂芳驾车追上接近汤彩英,鲍红平趁其不备,将其手上挎包(包内有10500元现金、一部三星手机、和存折、银行卡等物)夺过。以后逃至仿古街冷巷,见无人追来便盘点财物进行分赃,曾垂芳分得6500元,鲍红等分得4000元和一部三星手机。经判定,被抢的三星手机价值为1655元。二人掠取财物总计12155元。 案发后,万载县公安局平易近警到某中学进行排查,觉察曾垂芳、鲍红平形迹可疑,在接管查问时二人照实交接了掠取的犯法事实。归案后,曾垂芳和鲍红平家眷别离自动退赔给汤彩英90000元和7500元,取得了汤彩英的体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垂芳、鲍红平以不法据有为目标,乘人不备,乘摩托车公开篡夺他人财物,数额庞大,其行动均组成掠取罪,且系配合犯法。两被告人操纵行驶的摩托车进行掠取,酌情从重惩罚。鲍红平犯法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该当减轻惩罚。两人接管盘查时照实交接了掠取的犯法事实,视为主动投案,系自首,对两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惩罚。两被告人已全数退赔了被害人的损掉,获得被害人的体谅,可以酌情从轻惩罚。按照两被告人的犯法事实、情节、对社会的风险水平和悔罪表示,斟酌到二人系在校学生,可对其合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