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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高永军)10月10日,云南省鲁甸县人平易近法院受理了由鲁甸县人平易近查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我平、陈维机等人涉嫌犯组织、带领传销勾当罪一案。 查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2年时代,陈我平、陈维机、陶永迁、陶锐等人经由过程编造假话,用承包工程或包揽食堂的体例将本身的亲朋等人从昭通、鲁甸等地骗至贵州省遵义市后,又用高额分红或好处勾引其插手传销勾当,截止2012年,该传销组织人数已达37人以上。时代,陈我平、陈维机、陶永迁、陶锐、陈文会积极成长下线,加入平常治理等工作,造成多人经济损掉并侵扰了社�������app会经济秩序。 查察院认为:被告人陶永仟、陈维机、陈我平、陶锐的行动已触犯《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划定,该当以组织、带领传销勾当罪究查其四人刑事责任。 今朝,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