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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平易近法院对公诉机关告状被告人潘宜临犯掳掠罪,被告人吴晓君犯粉饰、隐瞒犯法所获咎一案进行了公然审理,判处被告人潘宜临有期徒刑十一年,并惩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晓君管束一年,并惩罚金10000元。 2013年6月5日清晨3时许,被告人潘宜临(此前在2002年11月6日因犯掳掠罪被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人平易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11月2日被假释。在假释期内因犯偷盗罪在2008年3月6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平易近法院以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同原犯掳掠罪残剩刑期归并履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2012年10月9日刑满释放)采取攀趴下水道管的体例,进入江西省宜春市中山西路某小区25栋1单位301室(被害人曾某某家)实行偷盗,但寻觅室内钱物未果。而后,被告人潘宜临走到厨房里找了一把菜美金并叫醒在卧室熟睡的被害人曾某某,以勒迫的方式,强逼其交出人平易近币200余元、苹果5手机一部(判定价值人平易近币4539元)和银行卡一张(未利用),又趴下水道管逃离现场。 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潘宜临将抢来的苹果5手机以1000元的价钱卖给被告人吴晓君(此前在2008年5月因犯掠取罪被江西省高安市人平易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0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晓君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案发后,该手机已发回给被害人曾某某。 2013年10月12日,在被告人吴晓君的协助下,公安平易近警将被告人潘宜临�뵺�ۺ�����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宜临以不法据有为目标,入户掳掠他人财物,其行动组成掳掠罪;被告人吴晓君明知是赃物而予以低价收购,其行动组成粉饰、隐瞒犯法所获咎。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宜临辩称其没有持菜美金要挟被害人,经查明,被告人潘宜临以勒迫的方式,强逼被害人交出财帛,其行动已合适掳掠罪的犯法组成要件。被告人潘宜临系累犯,依法该当从重惩罚。被告人吴晓君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潘宜临,属建功,依法可以从轻惩罚。被告人吴晓君曾犯掠取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科罚履行终了后五年之内从头犯法,按照此次犯法的犯法事实、情节等,可没必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科罚,故不属累犯,但可酌情从重惩罚,恰当增添科罚量。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惩罚,恰当削减科罚量。按照被告人潘宜临、吴晓君的犯法事实、犯法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风险性,法院终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