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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周凯)被告人魏超驾车产生交通变乱后,不是逃离现场,而是当即拨打120、122报警德律风,原地期待交警到来。交警抓捕时无抗捕行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照实供述本身的罪过,其行动组成自首。2013年11月12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平易近法院以被告人魏超犯交通闯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23时30分,被告人魏超驾驶小型轿车,沿环庐猴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12省道22KM+100M路段时,因未与前车连结平安车距,与同向行驶由阳某某驾驶的通俗二轮摩托车产生碰撞。变乱造成摩托车乘客邵某某就地灭亡,阳某某经急救无效在同年6月8日灭亡。此次变乱经九江市公安局交通治理支队第三年夜队认定:魏超负变乱首要责任,阳某某负变乱次要责任,邵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魏超积极补偿两被害人亲属人平易近币81万元,闯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补偿两被害人亲属人平易近币42万元,总计人平易近币123万元,并获得两被害人家眷的体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超驾驶灵活车辆时背反交通运输治理律例,因此产生重年夜变乱,致二人灭亡,且负变乱的首要责任,其行动组成交通闯祸罪,而且具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划定的“有其他特殊卑劣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指控的罪名成立。魏超在产生交通变乱后,拜托他人代为拨打报警德律风,报案后在现场四周期待交警的到来。交警抓捕时无抗捕行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照实供述本身的罪过。魏超的行动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惩罚。魏超无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补偿两被BD����害人亲属经济损掉总计人平易近币123万元(此中包括保险公司补偿的42万元),并获得两被害人亲属的体谅,依法可酌情从轻惩罚。辩解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补偿两被害人亲属经济损掉,悔罪立场好,并已获得两被害人亲属体谅,要求法庭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宣布缓刑的辩解定见,本院予以采用。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