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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廖秀平) 2013年3月6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平易近法院审理了一路不法拘禁案,被告人周志以犯不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林平直、李俊、杨华、廖东、彭少华、陈刚云、杨开导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八被告人来到新余后,栖身在新余市某出租房内,从事传销勾当。被告人周志为该传销窝点负责人,对传销人员的糊口����Ϸayx.txt、起居和传销勾当进行放置、治理。 2012年7月8日,被害人刘航被被告人林平直以到新余游玩的名义骗至新余后,随即被被告人林平直、彭少华带至该出租房内。被害人刘航进入出租房后,在被告人周志的放置下,其余七个被告人强行对被害人刘某进行上课、“洗脑”、监督看管,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逼迫被害人刘航插手传销组织。直到2012年7月12日清晨4时许,被害人刘航趁出租房其他人员熟睡之际,从出租房窗户跳下摔至一楼地面,致使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判定其毁伤水平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志、林平直、李俊、杨华、廖东、彭少华、陈刚云、杨开导目无法律王法公法,为逼迫他人插手传销组织,而不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被害人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动组成不法拘禁罪。被告人周志在案中起了首要感化,系案中主犯,被告人林平直、李俊、杨华、廖东、彭少华、陈刚云、杨开导在案中起了次要感化,系案中从犯,依法该当从轻惩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纂: 李利市 分享到:分享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