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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纳贿案多人获刑 共追缴赃款7234余万元 作者:王春 永检 咏法 发布时候:2013-12-27 10:38:39 12月25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纳贿金额最年夜的集体败北案正式宣判,该案由永嘉县查察院反贪局查究,告状后移送至永嘉法院宣判。涉新桥村“村官”纳贿案的余乾寿、王启政、陈伟荣、杨金龙4人因非国度工作人员纳贿罪、对非国度工作人员贿赂罪等被法院一审讯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不等,此中余乾寿还犯有职务侵犯罪,判令共追缴赃款7234.1354万元。 2007年,新桥村因为城镇扶植需要,被征用年夜量地盘。永嘉县人平易近当局按照地盘征用政策和被征用地盘面积,决议将位在江北街道昌新路以西和华光殿后农贸综合市场的26.5亩三产返回地盘指标分派给新桥村,用在扶植新桥年夜厦、新桥商贸年夜厦、蔡桥商贸年夜厦(部门)总计512套安设房。依照新桥村安设房分派原则的划定,上述安设房须全数由本村村平易近认购,获利部门实施货泉分派体例返回村平易近。 浙江昌泰房地产开辟有限公司、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辟有限公司董事长即被告人王启政、杨金龙得知新桥村要建安设房的动静后,别离与时任新桥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余乾寿颠末屡次商讨,暗里商定房开公司以本钱价享有20%的安设房,所得利润要和被告人余乾寿等分。在被告人余乾寿的帮忙下,2007年7月28日、9月26日,新桥村平易近委员会别离与杨金龙地点的和田公司、王启政地点的昌泰公司签定和谈,商定新桥商贸年夜厦由和田公司代建,新桥年夜厦和蔡桥商贸年夜厦(部门)由昌泰公司代建,和田公司和昌泰公司依照工程造价收取3%的代建治理费。随后两边又签定弥补和谈,商定和田公司、昌泰公司除收代替建治理费外,再别离以本钱价享有新桥商贸年夜厦43套安设房、新桥年夜厦和蔡桥商贸年夜厦66套安设房作为代建治理费。 和谈签定后,时任村委会主任的余乾寿以陈伟荣的名义即与王启政和杨金龙暗里商定,以“合作”的模式将上述作为代建治理费的安设房以市场价对外发卖,所得利润由两边分享。被告人余乾寿在并未现实出资和没有任何合作经营行动的环境下,经由过程被告人陈伟荣屡次到被告人王启政、杨金龙处拿取投资“分红”,此中从被告人王启政处共分十次拿走“分红”总计人平易近币1475万元,从被告人杨金龙处罚八次拿走“分红”总计人平易近币1044.5677万元(此中有100ayx����Ϸ.txt万元被被告人陈伟荣私行转借他人,至今未收回)。 2008年下半年,新桥村第三期安设房项目中的新桥年夜厦和新桥商贸年夜厦的建筑施工项目向社会公然招标,时任新桥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余乾寿系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被告人余乾寿、王启政经事前商谋,由被告人王启政出头具名与建筑承包商李正西商谈,以工程总造价的6%作为益处费帮其取得第三期安设房项目工程承建权。2009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启政从李正西处取得益处费480万元。被告人余乾寿经由过程被告人王启政联系李正西,后拜托他人两次从李正西处取得益处费最少400万元。 被告人王启政、杨金龙为感激村干部对其公司代建权的获得和在代建进程中供给的帮忙,在2007年至2010年时代,别离与林成龙、胡佐永、唐福新、胡国强、余臣德、余承昭、胡文西等7人(林成龙、胡国强、唐福新、胡佐永、胡文西、余臣德、余承昭等7人因非国度工作人员纳贿罪、职务侵犯罪等被永嘉法院一审讯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此中胡文西还犯有调用公款罪。一审讯决后,7人均暗示不服,并已上诉。)商定以每套40万元的价钱卖给林成龙等7人每人各一套新桥村第三期安设房,此中林成龙一人分得两套安设房。 依照新桥村安设房分派原则的划定,林成龙等7人的安设房市场总价值为732.2万元。按照温州天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估价,涉案安设房价值1197万元。 2006年,因现有计划安设房套数不敷村平易近分派安设,被告人王启政与村两委会成员筹议后,以礁下村委会的名义拜托昌泰房开公司,向计划部分申请,经由过程改变住房限高、容积率等指标增添套数,多出套房的50%由昌泰房开公司以本钱价采办。2007年安设房套数从338套增添到456套,村委会池朝武、池臣森、杨国柱、池臣松与被告人王启政签定弥补和谈,确认昌泰房开公司以本钱价享受59个安设房套间。被告人王启政为了感激村两委成员对该公司的撑持,承诺将取得的59套安设房中的6套以本钱价卖给两委成员中的四人,每人一套半,后未赐与。2009年,被告人王启政与四人筹议,将每套安设房以25万元的利润假装成回购的情势直接折合成现金付出给四人,池朝武等人共取得现金人平易近币160万元(为凑整数现实上多给四人10万)。 永嘉法院一审还查明时任新桥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余乾寿和其他村两委成员和村聘用人员每个月均有固定工资,在未召开村平易近年夜会的环境下,私行以村两委名义别离在2008年1月15日、2009年1月5日、2010年1月30日、2011年1月2日持续四年以发放年关通信费、交通费、补助等体例不法并吞集体资金总计64万元,此中被告人余乾寿分得8万元。上述有关领款凭证均由被告人余乾寿签发赞成付出。 永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乾寿操纵担负村委会主任和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职务便当,不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好处,数额庞大,又操纵担负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当,将村集体资金不法占为己有,数额庞大,其行动已别离组成非国度工作人员纳贿罪、职务侵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充公财富人平易近币20万元,追缴背法所得人平易近币2819.5677万元(1475+1044.5677+400-100),予以充公,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启政伙同他人操纵他人的职务便当,不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好处,数额庞大,又为谋取不合法好处,赐与其他单元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庞大,其行动已别离组成非国度工作人员纳贿罪、对非国度工作人员贿赂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充公财富人平易近币8万元,追缴背法所得人平易近币3270万元(1475+59×25-160+480),予以充公,上缴国库。 被告人陈伟荣伙同其他单元的工作人员操纵他人的职务便当,不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好处,数额庞大,其行动已组成非国度工作人员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背法所得人平易近币100万元,予以充公,上缴国库。 被告人杨金龙为谋取不合法好处,赐与其他单元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庞大,其行动已组成对非国度工作人员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追缴背法所得人平易近币1044.5677万元,予以充公,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