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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汪次安 陈艳)10月11日,广东省南雄市法院向媒体传递,该市某中学一位不满14周岁的初2女生被人强横后,施暴者亲属与被害人亲属想以2万元私了,并要求警方撤案,被警方依法谢绝。日前,该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施暴男人曾华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南雄市法院传递称:2011年1月14日,南雄市某中学初二女生谭某与同班女同窗雷某下战书下学后,在校门口搭乘雷某男伴侣李某的摩托车一路来到南雄市某旅店开房住宿,雷某与李某同住一间房,谭某独住一间房。 当晚三更时分,李某的伴侣曾华来到该旅店,由李某开启谭某所住的房门,进入到谭某住宿的房间里,强行与谭某产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李某带谭某和雷某来到他与曾华做装修的工地。经李某介绍,曾华得知谭某是南雄市某中学未满14周岁的初二女生。晚上谭某提出要回家,但曾华不让,宣称要归去就打死她,谭某只好又随他们回到旅店,曾华与谭某同睡一张床。第三天晚上,曾华欲再次与谭某产生性关系,谭某不从并叫嚷乞助,曾华便用手捂住谭某的嘴,再次强行与谭某产生关系。 1月17日,谭某等人在某商铺门口碰着谭某的表姐,谭某的表姐才把谭某带回家,其家人领会环境后向警方报警,曾华得知环境后而叛逃。2013年3月,曾华的父亲找到谭某的亲属,试图以2万元私了,并与谭某的亲属一同要求警方撤案,被警方依法谢绝。 2013年3月29日,南雄市警方在工作中发现犯法嫌疑人曾华在南雄市主田镇棉土窝矿呈现,当即组织人员前去将其抓获归案。 南雄市法院一审讯决认为,被告人曾华以勒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谭某产生性行动,其行动已组成强奸罪。其的辩解人关在被告人没有采纳�������app暴力、勒迫或不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谭某产生性关系,是被害人自愿与被告人产生性关系的辩解定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此辩解定见,法院不予采用。据此,该院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划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