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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10月17日,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平易近法院对被告人王学珍、黄秀英2人犯组织、操纵邪教组织粉碎国度法令实行罪案进行一审公然宣判,判处二被告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四千元至五千元不等,对二被告人用在犯法的犯禁品予以充公。 贺州市八步区人平易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9日,被告人黄秀英、王学珍携带“祈祷词”等资料从桂林市荔浦县动身,沿途传布“主神教”。2016年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黄秀英、王学珍来到贺州市平桂治理区沙田镇中回村谢某家中传布“主神教”,公安机关接到大众举报后将其抓获。公安平易近警从二被告人处依法拘留收禁所持有的“主神教”宣扬资料。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黄秀英曾因传布“主神教”在2015年5月22日被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传布“主神教”在2015年12月1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王学珍曾因传布“主神教”在2015年12月1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秀英、王学珍明知道国度已把“主神教”作为邪教组织予以取消、冲击,且二被告人还曾因传布邪教受过行政惩罚,依然进行传布,严重粉碎了国度的正常法令秩序,其行动已触犯《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划定,组成操纵邪教组织粉碎法令实行罪。二被告人属在“情节较轻”,依法该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或褫夺政治权力,并处或单惩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秀英、王学珍犯操纵邪教组织粉碎法令实行罪成立。在配合犯法中,被告人黄秀英、王学珍积极实行犯法行动,均起首要感化,均是主犯,依法该当依照其所介入的全数犯法惩罚。被告人黄秀英、王学珍照实供述本身的罪过,依法可以从轻惩罚。为保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治理秩序,冲击组织操纵邪教组织犯法勾当,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1、被告人黄秀英犯操纵邪教组织粉碎法令实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人ayx����Ϸ.txt平易近币五千元; 2、被告人王学珍犯操纵邪教组织粉碎法令实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四千元; 3、对被告人黄秀英、王学珍用在犯法的犯禁品予以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