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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陈贵信 罗佩钦) 6月13日,江西省吉水县人平易近法院审理了一路多人合股偷盗变压器铜芯的案件,一审被告人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惩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9日下战书,被告人邱某与同伙廖某(在逃)、绰号为“小明”的男人(在逃)在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碰头堆积,后由“小明”开着邱某的一辆面包车,三人携带撬棍等东西达到吉水县城,窜至吉水县文峰镇一砖厂,将该厂内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所幸该台变压器已临时闲置,邱某等人偷盗铜芯�����hth����.txt的行动未对该砖厂出产带来较年夜干扰。经判定,被盗铜芯价钱为3450元。同时,经查证被告人邱某在1998年8月28日因掳掠罪被江西省宁都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属在有前科记实在案人员,此次伙同他人流窜偷盗铜芯已然再次触犯我国刑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不法据有为目标,伙同他人奥秘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年夜,已组成偷盗罪。鉴在被告人邱某归案后照实交接本身罪过,且赔退了全数赃款,对其可依法从轻惩罚。但因其从宁都县流窜至吉水县偷盗,并具有前科劣迹,对其酌情从重惩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纂: 李利市 分享到:分享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