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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杨镇海 蒋鑫)交通闯祸后本应积极急救伤者,争夺从宽处置,但他却选择了逃逸。近日,贵州省金沙县人平易近法院审结一路交通闯祸案,被告人黄显祥犯交通闯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黄显祥持G照驾驶06-42544号运输型拖沓机由黔西县从头镇往金沙县安洛乡标的目的行驶,在当日23时26分行至金沙县城关镇前胜村“自强加油站”路段时,因为占道行驶,与对向驶来的由余刚孝驾驶并搭乘张辉强的贵FQ7044号通俗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余刚孝受伤,搭车人张辉强受伤经送病院急救无效灭亡的交通变乱。变乱产生后,黄显祥驾驶06-bd����42544号运输型拖沓机逃离现场。经金沙县交通差人年夜队判定:黄显祥驾驶灵活车占道行驶,且闯祸后逃逸现场的错误是造成此变乱的直接缘由,黄显祥承当变乱的全数责任,余刚孝、张辉强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中国承平洋财富股分有限保险公司金沙县支公司预支张辉强家眷部门埋葬费人平易近币10000元。被告人黄显祥闯祸的拖沓机属其所有,具有必然的补偿价值,但被告人黄显祥未予补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显祥驾驶灵活车上道行驶时背反道路交通平安律例,占道行驶,造成1人受伤、1人灭亡,负变乱全数责任的重年夜交通变乱,且闯祸后逃逸,其行动已组成交通闯祸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审理中,被告人认罪立场较好,可酌情从轻惩罚。被告人黄显祥具有部门补偿能力,未予补偿,可裁夺从重惩罚。为此,该院按照被告人黄显祥的犯法事实、情节和认罪立场,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的相干划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