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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划定,不法持有、私藏枪枝、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平易近法院以不法持有枪枝罪,判处被告人余华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余华供述,他和伴侣许福全、李智传闻贵港市的英皇凯歌酒吧所处的位置和生意一向以来都很好,该酒吧正预备让渡,其等成心接办经营,也屡次和酒吧老板洽商过,后经领会,贵港市也有人想经营这酒吧,并正告过许福全、李智不要插足英皇凯歌酒吧的事,许福全和李智不服气。2012年9hthvip月11日许福全、李智决议再来贵港市与酒吧老板筹议英皇凯歌让渡的工作,为避免遭到贵港市人的报复,许福全便叫其预备好枪枝和弹药,以防万一,并许诺假如经营成功,给其部门股分。其便借其哥的车商标码为桂KBF158号白色丰田花冠牌小轿车,并预备好其事前擅自采办的3支猎枪、2支手枪、36发枪弹、1把折叠美金、8条木棍、1根铁管,警用防刺服和头套,放在车尾箱备用,并叫上同村的庞铭、尹华广追随许福全、李智来到贵港市。后来从高速公路回玉林市途中被公安人员在车后尾箱查获上述物品。 贵港市覃塘区人平易近查察院指控,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余华驾驶桂KRF158丰田小轿车不法携带猎枪3支、改装仿真手枪1支、发令枪1支、猎枪枪弹21发,改装发令枪空包弹15发,从贵港市城区返回玉林市颠末南梧高速公路贵港办事站时,被公安机关就地查获。经贵港市公安局物证所判定,上述3支猎枪为《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枪枝治理法》中划定的枪枝。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供给响应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白、勘验、查抄笔录、判定结论等证据,认定被告人余华背反国度对枪枝的治理划定,不法持有枪枝,其行动已触犯《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划定,组成不法持有枪枝罪,应受科罚惩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余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不法持有枪枝罪的罪名和犯法事实没有贰言,其认罪。 经人平易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余华和李智、尹华广、庞铭驾驶桂KRF158丰田牌小轿车不法携带猎枪3支、改装仿真手枪1支、发令枪1支、猎枪枪弹21发,改装发令枪空包弹15发,从贵港市城区返回玉林市,路过南梧高速公路贵港办事站时,被公安机关就地查获。经贵港市公安局物证所判定,上述3支猎枪为制式枪枝,与《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枪枝治理法》中划定的枪枝符合。上述证据取证正当,内容客不雅、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吻合,已构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华背反国度对枪枝治理的划定,不法持有三支枪枝,其行动已触犯刑律,组成不法枪枝罪,应受科罚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华犯不法持有枪枝罪,证据确切、充实,罪名成立,予以撑持。依照《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在审理不法制造、生意、运输枪枝、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划定,被告人余华的行动属“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余华在接管侦察机关的询问时,照实供述其犯法事实,属照实率直,可以酌情从轻惩罚。到案后,被告人余华认罪立场较好,可酌情从轻惩罚。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划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