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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黄万斌 江新华)近日,余干县人平易近法院以粉饰犯法所获咎判处被告人张军拘役三个月,并惩罚金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末,被告人张军欲采办一辆摩托车,得知某处有廉价的“贼货”摩托车,遂以2400元的价钱买了一辆无任何正当手续的本田摩托车。该车经物价部分判定价值为3750元。现该车已偿还被害人。2012年8月31日,平易近警在巡查时发现该本田摩托车,遂对被告人进行盘查,因没法供给正当手续和驾驶证等,传唤至派出所进行扣问,被告人照实供述本身的犯法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军为了私利,收购明知是他人犯法所得的摩托车,价值为375�����hth����.txt0元,其行动已触犯刑法,组成粉饰犯法所获咎。鉴在被告人照实供述本身的犯法事实且该车已偿还,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掉,依法从轻惩罚。故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划定,作出上述判决。 提醒: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劝说那些妄想小廉价公平易近们,必然要加强法令意思,切忌以低价采办赃物,触碰法令“高压线”,惹下监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