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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信员 庾春明 昌婵)55岁的李菏生因轻度精力发育迟滞,孤身一人,日常平凡由侄女一家赐顾帮衬其饮食起居。本年3月,李菏生在帮忙侄女婿开荒种地时,一时年夜意,在年夜风天焚烧烧山,激发火警。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平易近法院判决该案:被告人李菏生犯掉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自2012年冬季起,李菏生在年夜坪山山场帮侄女婿拓荒种地。2013年3月6日10时许,李菏生在年夜坪山茅厂厂房下面约100米处砍伐地里焚烧炼山时,因风年夜没法节制火势,造成丛林火警。经判定,丛林火警偏激面积392.4亩,此中林地面积63.7亩。第二天,李菏生自动到全州县林业局安和工作站投案。同年5月28日,李菏生被全州县公安局拘留归案,并照实供述了上述犯法事实。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泉山病院司法判定所法医精力病判定为:1、轻度精力发育迟滞;2、被判定人李菏生对本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菏生过掉引发丛林火警,风险公共平安,情节较轻,其行动触犯了《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划定,组成掉火罪。hthvip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菏生犯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本身的罪过,是自首;又属轻度精力发育迟滞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的划定,可以从轻或减轻惩罚。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李菏生判处缓刑合适法令划定。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有关划定,判决如上。